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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工学院校园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   审核人: 皋军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5-04-1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护盐城工学院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校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障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学校投资购买、由网络中心和子网单位分级负责管理和维护的校园网络主、辅节点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所构成的、为校园网络应用及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三条 校园网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系统设备管理维护工作由网络中心负责,网络中心可以委托子网单位网络管理员代为管理子节点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校园网络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包括其它互联网在内的)服务器、工作站。

第二章 安全保护运行

第五条 各院系、部、处等入网单位设立一名专职网络管理员负责子网的具体事务与子网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网络管理员应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并应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及网络的专门知识与技能。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由网络中心提供技术支持或代管子网业务。

第六条 网络管理员负责申请、分配和管理IP地址,管理本子网电子邮件用户(包括开户和到网络中心登记备案),规划本单位子网的发展和扩充,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负责本单位子网与网络中心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校园网络的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 各子网与网络中心间的联系应保持密切联系,遇有重大问题时网络中心应及时与子网单位分管领导协同解决。

第八条 除校网络中心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这些行为被视为对校园网安全运行的破坏行为。

第九条 校园网中对外发布信息的WWW服务器中的内容必须经各单位领导审核,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院网络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开通其对外的信息服务。

第十条 校园网各类服务器中开设的帐户和口令为个人用户所拥有,网络中心对用户口令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这些信息。

第十一条 计算机用户在办理入网时要与网络中心签定《校园网用户行为规范协议》,网络用户要严格遵守校园网络管理规定和所签定的用户行为规范,不随意把户头借给他人使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经常更换口令,保护好户头和IP地址。更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该活动被认为是对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

第十二条 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第十三条 校园网主、辅节点设备及服务器等发生案件、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网络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校保卫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联网计算机上传送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包括多媒体信息)、录阅传送淫秽、色情资料以及一切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信息。

第十六条 校园网及子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l、可向Internet公开的;2、可向校内公开的;3、可向本院系处公开的;4、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的;5、仅限于本单位内使用的;6、仅限于个人使用的。

第十七条 对所有联网计算机及上网人员要及时、准确登记备案。多人共用计算机上网的各级行政单位和教学单位要严格管理上网计算机的使用,部门负责人为网络安全负责人。公共机房使用网络的记录要保持一年。

第十八条 校网络中心必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为了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校园网要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

第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开设的服务器必须保持日志记录功能,历史记录保持时间不得低于6个月。

第三章 违约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第八条及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向保卫部门报告,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向市公安部门报告,由个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侦听、盗用行为一经查实,将提请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并在校园网上公布;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加倍赔偿受害人损失,关闭其拥有的各类服务帐号;行为恶劣、影响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二十二条 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校园网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